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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SJVNSV-5-49灭火防护套装-消防员佩戴式防爆照明灯

  • 4.消防员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4.1 产品符合 GB30734-2014《消防员照明灯具》标准要求; 4.2 符合 GB3836.1-2021《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 3 部分》标准要求, 并提供由国家级资质防爆电气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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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消防员佩戴式防爆照明灯
4.1 产品符合 GB30734-2014《消防员照明灯具》标准要求;
4.2 符合 GB3836.1-2021《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 3 部分》标准要求,
并提供由国家级资质防爆电气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防爆证,防爆等级不低于
ExibⅡCT4;
4.3 符合 17 式消防员佩戴式防爆照明灯款式标识统型要求;
▲4.4 外观:采用直筒圆柱形结构,尾部开关具有方位灯功能;
4.5 消防员佩戴式防爆照明灯光源采用 LED 光源;
4.6 性能要求
▲4.6.1 主体结构
消防员防爆头灯采用直筒圆柱形结构设计,具备强光、弱光、爆闪光可切换
功能,爆闪光闪烁频率应为 8-10HZ;整体由外壳、光学单元、充电口、电量显
示单元、电池和开关等组成;灯具整体重量应≤0.15kg;
▲4.6.2 灯具外壳应采用高强度铝合金材质,表面采用硬质阳极氧化处理工
艺,颜色为亚光黑色,灯体外壳整体尺寸≤(Φ25)×(120)mm;
▲4.6.3 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应满足 GB/T4208-2008 规定的 IP66/IP68 的要
求,同时需要标明灯具的潜水深度和持续时间,灯具从 2m 处跌落不影响使用;
▲4.6.4 灯具工作满 10min 时测量其 2m 处光斑中心照度,光斑中心强光最
大照度≥1800Lx,弱光最大照度≥700Lx;▲4.6.5 连续稳定工作时间
强光时灯具的连续稳定工作时间≥4h;弱光时灯具的连续稳定工作时间
≥8h;4.6.6 低电压报警时间
灯具的低电压报警时间应为 10s〜20s;
4.6.7 低电压状态下连续工作时间
灯具在低电压状态下强光连续工作时间应≥15min;灯具在低电压状态下弱
光连续工作时间应≥30min;
4.6.8 绝缘性能
在常温环境下,灯具带电端子与外壳间的绝缘电阻应≥20MΩ,交变湿热试
验后应≥5MΩ;
4.7 附属结构
▲4.7.1 充电孔:灯筒上应设计有通用 Type-C 充电口孔位,灯具完全放电
后充满电时间应<4h;
4.7.2 电量显示窗:灯筒上应设计有通用电量显示单元窗孔;
▲4.7.3 安装预留台阶结构:灯筒中部两侧对称设计有安装预留台阶,预留
台阶位置不影响观测电量显示窗口;
▲4.7.4 按钮开关:灯具应具备一体式方位灯大开关设计,灯具尾部应采用
按钮式大开关设计,开关直径≥10mm,
4.8 电池
4.8.1 电池应采用可充电锂电池,额定电压为 DC3.7V,额定容量≥1.9Ah;
4.8.2 灯具电池两端应同时设置正负极,且电池两端正负极性应对称设计,
电池装入灯具时应不需区分方向均能使灯具正常工作。
4.9 其他要求
▲4.9.1 每个头灯配备一个头灯架;
4.9.2 灯头部位标有“17 式消防员佩戴式防爆照明灯”永久标志;
4.9.3 在头灯上应标记有产品名称、制造厂名称、注册商标、型号、生产日
期,防爆等级等信息;在电池上应标记有产品名称、制造厂名称、注册商标、型
号、性能、生产日期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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